- 《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111.01.11 修正)》 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以 府授研服字第 103345916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期間歷經三次修正,分別為 104 年 1 月 30 日、104 年 9 月 4 日及最近一次 106 年 10 月 2 日以府授 研服字第 10632497700 號函頒修正。 經檢討本要點對於申請案件處理時限之計算,如等待繳費期間、扣除日數之規定未臻 明確,及整併原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另以「申請案件檢核作業方式」(以下簡稱檢 核方式)函頒之作業內容,同時為簡化行政作業,刪除請各一級機關每季填寫法規修 正列管季報表送研考會備查等內容,故本次一併檢討修正。 本要點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因申請案件提出者不限於「人民」,亦包括機關、公司、人民團體或法人等, 第一點爰比照「行政程序法」統一用詞將「人民」修正為「申請人」。(修正 規定第一點) (二)為簡化法條內容,第二點申請案件範圍原第二款其來源為第一款及原第三款, 故刪除原第二款。(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依實務需要,增列檢附執行作業統計表、申請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等文件,另 本府法制作業已有相關管考程序,為簡化行政作業,爰刪除涉及制定、修正或 廢除法規後申請案件報府等事項;另修正納入檢核方式第二點之規定。(修正 規定第三點)。 (四)為避免發生同一申請項目之處理時限表卻有不同處理過程之問題,新增第四點 第一款第七目。另參照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將時限規定新增訂於第三款, 並於第二目將等待時間可延長之事由增列「繳費」事由。(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將檢核方式第一點第六款涉及管考作業統計辦理數量、逾限檢討等規定新增納 入第五點。(新增規定第五點) (六)配合整併檢核方式,刪除檢核方式訂定依據。(刪除原規定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8
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03027856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