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111.05.16 修正)》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自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布實施, 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全文六點,惟鑑於臺北市以往樹木移植工程施作偶發生 爭議而導致執行機關與民眾間產生誤解,藉臺北市綠資源營建維管政策-樹木生命週 期策略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檢視現行規範後提出修正建議,經本處於一百十年間召 開兩次研商會議以及一場座談會,透過專家學者、業界公會等團體討論過程凝聚共識 ,針對本規範內容不足之處進行補充修正,旨在確保於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影響下,樹 木移植之專業知識及技術能與時俱進並切合實務運作需求。 擬具本規範修正草案,本規範共計六點,並有四個附件(含分工圖、流程圖、移植計 畫書及應辦事項檢核參考表)及六個附錄(附錄一至六),本次計修正本規範五點與 四個附件及六個附錄,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1 點: (一)酌作文字修正,明定本規範之適用範圍(修正規範 1.1.1)。 (二)酌作文字修正,敘明移植前置作業應包含項目,並補充於移植計畫書核定後始 得施作(修正規範 1.2.2)。 (三)新增內容: 1.敘明提報樹木移植計畫書前應評估事項及確認定植地環境狀況(新增規範 1.2.2.1)。 2.敘明於移植前應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新增規範 1.2.2.2)。 二、第 2 點: (一)點次變更(修正規範 2.3 及 2.10)。 (二)刪除內容,配合 4.6.2修正刪除疏枝、疏芽之名詞解釋(修正規範 2.4 及 2.5)。 (三)修正文字、點次變更,於斷根名詞解釋加入養根概念(修正規範 2.6)。 (四)新增相關名詞解釋: 1.增列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而於必要時得採用假植此一工法及概念(新增 2.3)。 2.增列在斷根及養根時,可以施作根系環剝此一工法及概念(新增 2.6)。 3.增列保活期內各階段樹木移植成活判斷標準中有關樹皮環狀損傷名詞解釋( 新增 2.7)。 4.配合 4.6.5.1 修正,將不定芽管理納入樹木健康管理工作內容,爰新增定 芽及不定芽之名詞解釋(新增 2.8 及 2.9)。 5.配合「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修正,爰新增根領之名詞解釋(新增 2.10)。 (五)修正文字、點次變更: 1.於「根球」名詞解釋新增常用名詞「土球」及補充英文名稱(修正規範 2.7)。 2.因客土之用途亦可於原土壤不足時補充,未必用於置換原有土壤,爰刪除該 文字敘述(修正規範 2.8)。 3.補充說明不建議設置集水坑的地區(修正規範 2.9)。 4.配合 5.1 修正,明定移植完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期間廠商之維護責任, 刪除「養護期」用詞以避免混淆。另參酌本府工務局公園處之工程採購契約 中關於保固期之認定,係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又保活期應以 一年以上為原則,爰修正原 5.1 保活期起算方式、併入保活期之名詞解釋 (修正規範 2.11)。 三、第 4 點: (一)修正文字,因移植仍需以樹體現況做為主要評估標準,故補充說明(修正規範 4.1.1.1)。 (二)酌作文字修正,補充加強通知、公告方式(修正規範 4.1.2.1)。 (三)修正文字,將「修剪與除葉」修正為「移植前的修剪作業」以明確定義、強化 說明(修正規範 4.1.3)。 (四)配合「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修正施工前應通知之相關單位及日數,並統 一使用「枯枝」、「枝皮脊線」、「枝領」及「亞主枝」名詞,另統一「樹形 」用詞。關於移植前的修剪,增列連同生長中的花芽、花苞或果實一併切除, 以減少樹木水分蒸散及養分消耗(修正規範 4.1.3.1)。 (五)修正標點符號(修正規範 4.1.3.2)。 (六)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範 4.1.3.3、4.1.4.1、4.2.1.3 及 4.6.4.1 )。 (七)修正文字,修正斷根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之日數,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並明定以樹徑米高直徑此樹木規格判定斷根次數(修正規範 4.1.4.2)。 (八)新增內容: 1.補充如遇特殊狀況時會勘、專案辦理之應變方式(新增 4.1.3.1.1)。 2.增列「定植作業」此一停檢點以確保隱蔽部分如根球包裹材料等之拆除確實 執行(新增 4.5.1)。 3.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補充支架架設位置及角度以提供穩固 支持力(新增 4.5.7.3)。 4.新增支架管理規定(新增 4.6.2)。 5.增列支架應定期檢查及適時拆除之規定,提供樹木適應力以茁壯根系(新增 4.6.2.1)。 (九)修正文字,於斷根章節加入養根概念(修正規範 4.1.4)。 (十)修正文字,統一「支架」及「根球」用詞(修正規範 4.1.4.3 及 4.1.4.4) 。 (十一)修正文字,強調養根概念並舉例說明加強移植品質之具體作為項目(修正規 範 4.1.5)。 (十二)修正文字,強調養根概念並將行道樹斷根後無支架支撐空間明定為應於計畫 書提出加強移植品質具體作為的情形(修正規範 4.1.5.1)。 (十三)修正整地放樣作業、根球挖掘作業前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之日數,檢驗停 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修正規範 4.2.1.1 及 4.3.1.1)。 (十四)修正文字,增列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適度增加植穴寬度。另注意排水之時 機不限於植穴挖掘完成後,考量部分情形僅改善植穴排水仍有不足,爰增加 擴大改善範圍之規定(修正規範 4.2.2.1)。 (十五)修正文字,修正根球挖掘倍數依根系特性分類,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為樹幹 基直徑之 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樹幹基直徑之 4~6 倍以上;淺根性 樹種為樹幹基直徑 5~7 倍以上。另增列關於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與地 質的情況時,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式及審查機制(修正規範 4.3.1.3 )。 (十六)刪除內容: 1.關於根球挖掘倍數修正為依根系特性分類,整合於新 4.3.1.3 說明(修 正規範 4.3.1.3.1、4.3.1.3.2 及 4.3.1.3.3)。 2.刪除疏枝疏芽之規定係因如採截頂修剪才會萌發不定芽,此與全樹型移植 概念有違,植後第一年應盡量保持葉量以利樹勢恢復(修正規範 4.6.2) 。 (十七)點次變更(修正規範 4.3.1.3.4、4.3.1.3.5、5.1及 5.2)。 (十八)修正文字,增列樹木挖掘根球後,必須注意樹木的保濕及保護措施,對於樹 冠亦須妥為包裹保護,以減少脫水、摩擦及強風損害,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 率(修正規範 4.3.2.1)。 (十九)修正文字,修正樹幹包裹材與枝條圍束繩拆除時機、檢查機制(修正規範 4.3.2.2)。 (二十)修正文字,統一「根球」用詞,考量包裹材料縱屬自然材質惟仍有不易分解 情形,無論可分解與否均應於覆土定植前予以清理拆除,爰予修正(修正規 範 4.3.2.3)。 (二十一)更正錯字(修正規範 4.4.1.3)。 (二十二)修正文字,強調禁止為便宜行事而於樹幹作單點吊運以避免造成樹幹環狀 剝皮等損傷(修正規範 4.4.2.2)。 (二十三)修正文字,修正為應以一次吊運定植為原則,以避免樹木因暫置造成存活 率下降(修正規範 4.4.2.5)。 (二十四)修正文字,明定應遵循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成之時限以避免 工程隔夜進行(修正規範 4.4.2.6)。 (二十五)修正文字、點次變更,修正植穴挖掘原則不採深挖淺植,加強勿覆蓋根領 之觀念(修正規範 4.5.1)。 (二十六)修正文字、點次變更,考量若於植穴外拆除包裹材,恐有根球破裂之疑慮 爰與敘明並補充回填土壤、拆解包裹材操作步驟及注意事項(修正規範 4.5.2)。 (二十七)修正文字、點次變更。增列分次放入客土、壓實、澆水等方式使土壤適度 緊實;回填完客土應立支架、澆水使土壤與根球完全密合等操作步驟,並 強調土壤不可蓋過根領等注意事項。對於大型樹木,除排水之外,尚需考 量樹木及根球重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爰予補充說明。另考量 不同材質之排水效率不同,無須限定採用碎石級配,而鋪設深度應以約略 而論配合材質調整,故酌予修正文字為「等排水顆粒材」(修正規範 4.5.3)。 (二十八)酌作文字修正、點次變更(修正規範 4.5.4 及 4.5.6)。 (二十九)修正文字、點次變更。因集水坑容易造成積水或排水不良,應視為新植樹 木或斜坡種植之臨時設施,爰增列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之規定(修正規範 4.5.5)。 (三十)修正文字、點次變更,統一「支架」用詞、修正支架材料。另增列關於襯墊 厚度約為 0.3 公分以上之規定,以確保襯墊厚度足以保護樹木接觸點並補 充支架綑綁應注意事項(修正規範 4.5.6.1)。 (三十一)修正文字、點次變更,統一「支架」用詞,另明定二柱式、三柱式及四柱 式支架設置方式、深度規範及應注意事項(修正規範 4.5.6.2)。 (三十二)修正文字,因舉凡選用與施給皆須依產品說明內容並遵守相關肥料使用安 全須知,非僅限於有機質肥料(修正規範 4.6.4.3 )。 (三十三)修正文字,配合 4.6.2 修正刪除疏枝疏芽之規定,將不定芽管理納入樹 木健康管理工作內容(修正規範 4.6.5.1)。 四、第 5 點: (一)新增內容:增列應於施工之各重要階段設立停檢點之規定並明列五個停檢點, 以確保隱蔽部分確實執行(新增 5.1)。 (二)修正文字、點次變更。配合保活期之名詞解釋修正,刪除「養護期」用詞以避 免混淆。明定移植完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期間廠商之維護責任、提送養護資 料與查驗頻率,以及保活期間提送養護資料與查驗頻率(修正規範 5.1 及 5.2)。 (三)點次變更(修正規範 5.2.1)。 (四)修正文字、點次變更。將未有主幹樹皮損傷面積之百分比由 10% 以上嚴格規 範為 5%以上,因主幹傷口過大容易造成傷口包覆不良、腐朽菌入侵(修正規 範及 5.2.2)。 (五)修正文字、點次變更。因主枝、亞主枝有萌芽與成活判斷難謂具關聯性,亦與 後段樹形無涉,爰予刪除(修正規範 5.2.3)。 (六)修正文字、點次變更,統一「支架」用詞(修正規範 5.3)。 五、第 6 點: 修正文字,增列移植作業未依規範及核准之移植計畫書辦理時,由本府各該樹木 管理機關依契約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規定(修正規範 6)。 六、附件 1-分工圖 (一)於「樹木管理單位」、「維護管理階段(保活期)」欄位刪除「公園處」、「 1 年」文字。 (二)修正「移植工程廠商」於「移植作業施工階段」及「維護管理階段(保活期) 」分工事項,配合本規範 4.1.3.1、4.6.2 、新 4.6.2 及新 5.2 修正內容 ,明定應於修剪作業 3 日前現場公告、刪除疏枝疏芽、新增支架管理規定並 明定移植完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期間廠商之維護責任、提送養護資料與查驗 頻率,以及保活期間提送養護資料與查驗頻率,另新增「其他」項目以便依實 際情形增加。 (三)修正「樹木管理單位」於「移植作業施工階段」及「維護管理階段(保活期) 」分工事項,配合本規範 6 修正,增列移植作業未依規範及核准之移植計畫 書辦理時,由本府各該樹木管理機關依契約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並敘明若 樹木管理單位為公園處,樹木毀損時則另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究 處之規定。 (四)附註酌作文字修正。 七、附件 2-臺北市樹木移植流程圖 (一)移植前修剪: 1.第 1 點修正文字,修正施工前應通知相關單位之日數以與「臺北市樹木修 剪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相符。 2.第 2 點修正文字,統一「樹形」用詞。另關於移植前修剪,依本規範 4.1.3.1 剪除之枝條應不限於不良枝條,而對保留主枝數量並無明文規定, 應視個案情形考量,爰配合本規範 4.1.3.1 內容修正。 3.第 3 點修正文字,配合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修正,將「環枝組織」修 正為「枝領」。 4.更換圖片、修正圖片說明文字。 (二)斷根與養根: 1.標題修正,配合本規範 4.1.4 修正加入養根概念。 2.第 1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1.4.3 修正文字、摘錄本規範 4.1.4.4 之重點事項並依本規範 4.1.4.2 修正斷根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之日 數,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7日通知。 3.第 2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3.1.3 修正挖掘根球之直徑大小倍數。 4.第 3 點修正文字,依本規範 4.1.4.5 修正斷根處理應注意事項。 5.第 4 點修正文字,統一「植穴」用詞並依本規範 4.1.4.1 修正關於因挖 掘根球而需破壞既有人行道或道路鋪面之相關規定。 6.新增第 5 點,依本規範 4.1.5 強調養根概念並補充於例外情形應提出加 強移植品質之具體作為。 7.新增第 6 點,依本規範 4.1.4.3 補充關於斷根後立支架之說明。 8.更換圖片。 (三)挖掘根球: 1.第 1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3.1.1 修正根球挖掘作業前通知監造單 位到場監督之日數,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 2.第 2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3.1.3 修正挖掘根球之直徑大小倍數。 3.刪除第 3 點,因該內容本規範無明文記載,爰予以刪除。 4.第 4 點修正文字、點次變更,依本規範新 4.3.1.3.2 增列關於挖掘作業 內容。 5.第 5 點酌作文字修正、點次變更,統一「支架」用詞。 6.修正圖片說明文字,統一「根球」用詞。 (四)包裹保護處置: 1.第 1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3.2.1 修正,增列樹木挖掘根球後關於 樹木的保濕及保護措施規定。 2.第 2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3.2.2 修正,增列樹幹包裹材與枝條圍 束繩拆除時機、檢查機制。 3.第 3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3.2.3 修正,修正包裹材料之拆除規定 。 4.更換圖片。 (五)吊搬裝載運送: 1.標題修正,依本規範 4.4.2 修正為吊搬裝載運送。 2.更換圖片、新增圖片及變更圖片說明文字順序。 3.第 2 點依本規範 4.4.1.1 敘明米高直徑大於 30cm 以上之樹木吊搬裝載 運送前評估事項。 4.第 3 點修正文字,依本規範 4.4.2.7 修正關於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高 度限制等調查事項。 5.刪除第 4 點,因該內容本規範無明文記載,爰予以刪除。 6.第 5 點修正文字、點次變更,配合本規範 4.4.2.2 修正禁止為便宜行事 而於樹幹作單點吊運以避免造成樹幹環狀剝皮等損傷以及加襯墊包裹保護事 項。 7.第 6 點及第 7 點點次變更。 8.新增第 7 點,配合本規範 4.4.2.5 修正為應以一次吊運定植為原則。 9.第 8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4.2.6 修正,明定應遵循於挖掘根球部 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成之時限以避免工程隔夜進行。 (六)定植地點準備作業-整地放樣: 1.標題修正,依本規範 4.2.1 修正為整地放樣。 2.第 1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2.1.1 及 4.2.1.3 修正關於整地放樣 作業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之日數及注意事項,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 3.第 2 點依本規範 4.2.1.2 酌作文字修正關於雜物清理內容。 (七)定植地點準備作業-植穴挖掘: 1.第 1 點及第 2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 4.2.2.1 增列關於黏質土壤之 植穴挖掘範圍適度增加及擴大排水改善範圍之規定。 2.更換圖片及修正圖片說明文字。 (八)定植過程: 1.新增第 1 點,配合本規範新 4.5.1 增列「定植作業」此一停檢點以確保 隱蔽部分如根球包裹材料等之拆除確實執行。 2.第 1 點修正文字、點次變更。因該內容本規範無明文記載,爰參照工務局 工程標準圖喬木栽植示意圖修正。 3.第 2 點修正文字、點次變更。依本規範新 4.5.3 修正根球包裹材料之拆 除規定。 4.第 3 點修正文字、點次變更,統一「植穴」用詞。配合本規範新 4.5.2 及新 4.5.4 修正關於大型樹木之注意事項、樹木面向及根領避免覆蓋之規 定。 5.調整圖片方向、更換圖片及修正圖片說明文字。 6.刪除第 4 點,因該內容本規範無明文記載,爰予以刪除。 7.第 6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新 4.5.6 增列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之規定 ,以免造成積水現象。 (九)定植過程-立支架: 1.標題修正,修正文字,統一「支架」用詞。 2.第 1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新 4.5.7.1 修正統一「支架」用詞、修正 支架材料,另增列關於襯墊厚度約為 0.3 公分以上之規定,以確保襯墊厚 度足以保護樹木接觸點,並補充支架綑綁應注意事項。 3.第 2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新 4.5.7.2 修正統一「支架」用詞,另增 列支架設置方式、深度規範及應注意事項。 4.更換圖片及修正圖片說明文字。 (十)清理及復原: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圖片說明文字。 (十一)養護期維護管理: 1.第 1 點修正文字,配合本規範新 5.4 內容增列關於維護管理事項。 2.第 2 點刪除,因相關內容已分別於定植過程第 5 點及養護期維護管理 第 1 點說明。 3.第 3 點修正文字、點次變更,依本規範 4.6.1 酌作文字修正。 4.第 4、5、7、8、9 及 10 點點次變更。 5.刪除第 6 點,因相關內容已於養護期維護管理第 1 點說明。 八、附件 3-移植計畫書 (一)配合本規範 4.1.3.1、4.1.4.2、4.3.1.1 及新 4.5.1 修正修剪、斷根、根 球挖掘及新增定植作業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之日數,檢驗停留點統一為 前 7 日通知(修正移植計畫書 7.2.1、7.3.3、7.4.1 及新增 7.7.1)。 (二)配合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5.4.1 及附錄 1 修剪施工計畫書參考範本修 正文字,統一「樹形」用詞、增列生長快速的樹種之修剪量標準並修正修剪示 意圖範例及欄位名稱(修正移植計畫書 7.2.1 及 7.2.2 修剪示意圖)。 (三)修正文字,統一「植穴」、「支架」及「根球」用詞(修正移植計畫書 2.3、 4.2、7.3.2、7.3.4、7.3.5、7.3.6、7.3.7、7.5.2、7.7.7 及 7.8.7)。 (四)配合本規範 4.1.5 修正文字,強調養根概念並將行道樹斷根後無支架支撐空 間明定為應於計畫書提出加強移植品質具體作為的情形(修正移植計畫書 7.3.8)。 (五)酌作文字修正、更正錯字(修正移植計畫書 7.3.8、7.3.8.1 及 7.7.6)。 (六)修正文字,統一「根球」用詞並配合本規範 4.3.2.3 修正包裹材料之拆除規 定(修正移植計畫書 7.5.2 及 7.7.2)。 (七)配合本規範 4.3.2.2 修正樹幹包裹材與枝條圍束繩拆除時機、檢查機制(修 正移植計畫書 7.5.3)。 (八)配合「臺北市喬木移植施工圖」訂定,將「3 喬木移植吊運示意圖」更換為「 3 喬木類植栽移植搬運處理示意圖」,並將「公園、綠地等喬木栽植示意圖」 及「人行道喬木栽植剖面示意圖」更換為「喬木類移植施工剖面圖」(更換圖 片)。 (九)依本規範 4.4.2.7 修正關於運輸路線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安排情形(修 正移植計畫書 7.6.3)。 (十)配合本規範 4.4.2.6 修正文字,明定應遵循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 完成之時限以避免工程隔夜進行(修正移植計畫書 7.6.7)。 (十一)配合本規範新 4.5.7.1 修正,補充支架綑綁應注意事項(修正移植計畫書 7.7.8)。 (十二)配合本規範 4.6.2 修正刪除疏枝疏芽之規定(修正移植計畫書 7.8.2)。 (十三)點次變更(修正移植計畫書 7.7.1 至 7.7.8 及 7.8.3 至 7.8.7 )。 (十四)配合本規範 4.6.4.3 修正文字,因舉凡選用與施給皆須依產品說明內容並 遵守相關肥料使用安全須知,非僅限於有機質肥料(修正移植計畫書 7.8.4 )。 (十五)配合本規範新 2.15 及 5.2 保活期之名詞解釋修正,刪除「養護期」用詞 以避免混淆,另參酌本府工務局公園處之工程採購契約中關於保固期之認定 ,係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修正移植計畫書 7.8.6)。 九、附件 4-應辦事項檢核參考表 (一)規劃設計階段: 第 6 項配合本規範 4.1.5 修正文字,強調養根概念並將行道樹斷根後無支 架支撐空間明定為應於計畫書提出加強移植品質具體作為的情形。 (二)施工階段: 1.修剪除葉: 第 6 項配合本規範 4.1.3.1 修正修剪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之日數 ,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第 8 項修正文字,統一「樹形」用詞 。 2.斷根: 第 10 項配合本規範 4.1.4.2 修正斷根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之日數 ,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第 13 項修正文字,統一「支架」用詞 ;第 19 項配合本規範 4.1.5 修正文字,強調養根概念並將行道樹斷根後 無支架支撐空間明定為應於計畫書提出加強移植品質具體作為的情形。 3.植穴準備作業: 第 21 項配合本規範 4.2.1.1 修正整地放樣作業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 督之日數,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 4.移植作業: 第 28 項配合本規範 4.3.1.1 修正根球挖掘作業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 督之日數,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 5.包裹保護處置: 第 32 項配合本規範 4.3.2.2 修正文字,增列樹幹包裹材與枝條圍束繩拆 除時機、檢查機制。 6.吊搬運送作業: 第 37 項配合本規範 4.4.2.6 修正文字,統一「根球」用詞並明定應遵循 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成之時限以避免工程隔夜進行。 7.定植作業: 增列第 39 項,配合本規範新 4.5.1 新增定植作業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 監督之項目,檢驗停留點統一為前 7 日通知,以確保隱蔽部分如根球包裹 材料等之拆除確實執行;第 44 項及第 45 項修正文字,統一「支架」用詞 ;第 39 項至第 46 項項次變更。 (三)維護管理階段: 第 1 項至第 4 項刪除句號;第 9 項至第 17 項項次變更;增列第 12 項 「支架綁繩是否過緊」項目;第 13 項修正文字,統一「支架」用詞;第 16 項及第 17 項配合本規範新 5.2 修正文字,明定移植完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 植期間廠商之維護責任、提送養護資料與查驗頻率,以及保活期間提送養護資 料與查驗頻率。 十、附錄 (一)附錄一、樹木根球部與合理植穴大小關係詳圖: 更換圖片,配合本規範 4.2.2.1 及 4.3.1.3 修正,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 樹木根球直徑之 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適度增加植穴寬度;另挖掘樹 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木幹基直徑之 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 之依據。 (二)附錄二、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判定詳圖: 附錄序變更為「附錄三」、修正圖片,配合本規範 4.3.1.3 修正根球挖掘倍 數依根系特性分類。 (三)附錄三、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1.附錄序變更為「附錄四」、酌作文字修正,統一「根球」用詞。 2.配合本規範 4.3.1.3 修正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木幹 基直徑之 3~7 倍。 (四)附錄四、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附錄序變更為「附錄五」。 (五)附錄五、喬木類樹木定植作業詳圖: 1.標題名稱修正為「附錄六、樹木定植作業詳圖」。 2.更換圖片,配合本規範內容修正。 (六)附錄六、疏枝疏芽整修作業詳圖: 刪除本附錄,配合本規範 4.6.2 修正刪除疏枝疏芽之規定,因如採截頂修剪 才會萌發不定芽,此與全樹型移植概念有違,植後第一年應盡量保持葉量以利 樹勢恢復。 (七)新增「附錄二、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 分為「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及「樹木移植採二次斷根處理示意」, 分別以圖例及文字說明「確定斷根位置」、「挖掘環溝與環狀剝皮」、「環溝 內回填客土」及「立支架」等步驟。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公字第1113024887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