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6.08.09 修正)》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公車運輸業健全發展,適時檢討公車營運 成本及督導改善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品質,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五條 規定,設置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於一○四年二月十七 日北市交管字第一○四三五三○八七○○號函訂定「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 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作業要點」,並於一○四年三月一日實施;又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為使身心障礙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各方面,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 他人平等之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於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北市交管字第 一○六三○○一五三○○號函修正本作業要點第二點,並於一○六年三月一日實施。 現考量業務性質及處理妥適性,修正本作業要點如下: 一、本點公車運輸業修正為臺北市聯營公車,其餘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 二、配合業務需求,檢討聯營公車營運成本及票價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 定第三點) 三、本會視需求召開會議,爰刪除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本會幕僚作業原係由交通局辦理,執行作業由公運處主政;考量業務性質及作業 一致性,修正由公運處辦理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原工作小組每月開會一次因 應實際作業情形,修正為視需要召開會議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 五點) 五、配合幕僚作業移由公運處辦理,所需經費修正由該處相關預算支應;爰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規定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1-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北市交管字第10630622600號函修正第1、3~5、7點條文;並自106年8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