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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1308765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10月24日起生效
  •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四點總說明(111.10.17 修 正)》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 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項目;其收費項目、用途等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教育部業於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96875A 號 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原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府法三字 第 09303314900 號令發布之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因已 失法律授權依據,本局擬另循法制程序辦理廢止作業。另為因應本市公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收取學生費用實際可能面臨之問題,本局乃於教育 部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範原則下,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俾利學校有所依循。 二、查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係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略以:「學校每日以安排上午四節正式課程,下 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學生每節上課四十分鐘。」 三、另有關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則係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略以:「…,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 ,每週三十五節…。」 四、為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函文,略以:「審酌國民中 小學為義務教育階段,冷氣相關汰換費用不宜再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及一 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函文說明四,略以:「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於各縣市所 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爰依據前開規定於旨揭補充規定第四點增訂第二項關於本市立完全中學國中 部於學生在校正式上課作息時間內,不得向學生收取第一項第六款之冷氣使用及 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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