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訂定條文總說明(103.09.04 訂定)》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 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項目;其收費項目、用途等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教育部業於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96875A 號 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原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府法三字 第 09303314900 號令發布之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因已 失法律授權依據,本局擬另循法制程序辦理廢止作業。另為因應本市公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實際可能面臨之問題,本局乃於教育 部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範原則下,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俾利學校有所依循。 二、本案業邀集本局相關科室於一O三年三月十日召開訂定會議,並於一○三年四月 九日本局第 103-14 次局務會議中通過。全案共計八點,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立法之目的。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明定學校得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及本市 私立高中職得申請實施彈性收費措施。 (三)明定電腦使用費、宿舍費及課業輔導費等屬於個別學生需求性繳交之代收代付 費(使用費)收支管理規定。 (四)明定家長會費、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書籍費、交通車費與冷氣使用 及維護費等代辦費收支管理規定。 (五)明定學校收取各項費用之程序規定。 (六)明定學校不得變相收費。 (七)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明定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時之退費 規定。 (八)明定進修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準用本補充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3012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033930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3年9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