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 113.05.30 修正)》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於 95 年訂定本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迄今曾 於 103 年 3 月 10 日辦理修正。 現因「性騷擾防治法」業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並於 113 年 3 月 8 日 正式施行,爰本次特依本府社會局訂定範本,修正本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 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條文計二十五點。 本次修正內容臚陳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點) 二、權勢性騷擾定義及性騷擾之樣態。(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三點) 三、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維護當事人隱私。(修正 條文第四點) 四、針對機關所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之作為及糾正補救措施。( 修正條文第五點) 五、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向申訴權責單位提出申訴。(修正條文第六點) 六、提起申訴之時效。(修正條文第七點) 七、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及相關議事程序規範。(修正條文第八點) 八、申訴之方式、作法、應載明之事項及補正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點) 九、受理單位如不具調查權限或不予受理之處理程序;受理申訴案件之處理時效及移 送機關所在地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十點) 十、調查時應迴避之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一點) 十一、調查時應遵守之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二點) 十二、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修正條文第十三點) 十三、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及應載明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點) 十四、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修正條文第十五點) 十五、調查屬實應予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修正條文第十六點) 十六、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得進行調解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點 ) 十七、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修正條文第十 八點) 十八、應辦理教育訓練之次數及規範一般人員、處理或有管理責任人員之訓練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九點) 十九、對於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修正條文第二十點) 二十、對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內容等事項,應予保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點 ) 二十一、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機關應予協助。(修正條文第二 十二點) 二十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性侵害犯罪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點) 二十三、揭示本處之申訴管道。(修正條文第二十四點) 二十四、本要點公布實施及修訂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25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