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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11)北市質借秘字第1113000885號函修正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11.02.14 修正)》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 訂定,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個 資安全維護事項,以健全個資管理功能,爰依本府法務局擬定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 點參考範本及指引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增訂執行小組推動會議、指定專人及聯絡窗口辦理事項(修正要點第六點、第七 點、第八點)。 三、增訂各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修正要點第十一點)。 四、增訂對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蒐集或處理其個人資料之相關規定(修正要點第十三點 )。 五、增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依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及本府檔案應用相關 規定辦理(修正要點第十六點)。 六、增訂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濫用(修正要點第十七點)。 七、增訂本處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之規範(修正要點第十八點)。 八、增訂各單位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之相關規範(修正要點第二十四點)。 九、增訂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之內部管理程序之規範(修正要點第二十五點、第 二十六點、第二十七點)。 十、增訂業務委外蒐用個資,對於受託人應為適當監督之規範(修正要點第三十二點 、第三十三點、第三十四點)。 十一、增訂個人資料盤點、風險評估、日常風險控管、稽核,與資安事件發生後之應 變與復原措施(修正要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六點、第三十七點、第三十九點 、第四十點、第四十一點、第四十二點、第四十三點、第四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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