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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工聯字第112300355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派駐人員管理要點(112.02.15 修正)》 本管理要點作業程序於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訂頒,並於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修頒,為 確保採購品質與效能,本局於一一二年一月一八日邀集各權責機關召開「本局發包中 心派駐人力檢討及代辦規模調整會議」,依據本府各機關案件數量、預算金額等,檢 討派駐人力及微幅調整代辦規模,以賡續維持本府發包品質。 本府交通局採購案件數量經統計未達一定規模,故免派駐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 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本府社會局及觀光傳播局多屬經 常性案件;資訊局具有相關專業性及特殊性,近年經發包中心協助已逐步修正符合工 程會及府頒標準,亦無重大異義申訴案件,故回歸各機關自行辦理,免派駐發包中心 ,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定期稽核。 本次修正第二點說明如下:原定交通局、社會局、觀光傳播局及資訊局,應指派人員 派駐發包中心執行業務,修正為免派駐發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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