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十一、十二修正總說明(105.03.2 5 修正)》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8 日銓敘部 105 年 1 月 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0590593 號函修正發布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本要點第十、十一、十二點配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5-300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5)北市消督字第1053015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點條文;並溯自105年1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