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7-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國字第10642815900號函修正第3、4、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獎勵要點修正說明(106.12.26 修正 )》 為鼓勵本市公私立學校積極辦理教育儲蓄戶相關業務,本局特修訂「臺北市推動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獎勵要點」(草案)共計九點,草案條文修正重點內容 如下: 一、本市各校 103 年以前須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向市府社會局檢送教育儲蓄戶成 果核結報告,核結期限為當年度起算三年,倘有餘款應辦理賸餘款再使用申請作 業;自 107 年起,各校毋庸再繳交成果核結報告,爰修訂代表學校執行業務內 容。 二、鑒於現今社會捐款來源多元,各校向外界勸募之難易度易受地域環境及學校規模 等因素影響,以勸募所得之金額多寡衡量學校人員應否獲得獎勵,尚有疑慮;又 考量教儲戶設立目的,勸募所得應當及時用於協助學生,爰調整敘獎標準及額度 ,刪除以勸募所得敘獎之項目,確實鼓勵各校積極支用捐募款。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