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要點修正總說明(111.12.19 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之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為推動青少年壯遊活動,鼓勵青少年 探索認識臺灣多元面向,並培養其未來志向和興趣之發展,前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四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一0四)北市教終字第一0四三八三二六三00號令發布施行 。 現因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之「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與「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自 一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整併,更名為「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機關組織 規程業經臺北市政府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府法綜字第一一一三0四0七00號令發 布生效,並參照法務部一0一年一月四日法律字第一00000六一0五0號函略以 ,行政機關新設倘由現機關或單位合併者,其權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新設機關,爰青 發處之權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青發家教中心,並配合修正本要點機關名稱及簡稱。 另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修正 適用對象;依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一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主會決字第一一0三0一 0七七八號函示說明及參考臺北市政府一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府授工採字第一0九0 一三一五三0號函說明,修正第四點餐費、保險費補助基準;依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爰修正第十一點;並為統一法條用語及使並使法條語意更臻明確,爰修正 本要點部分文字。 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修正第二點第一款高中簡稱,另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 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 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爰修正第二點第一款之適用對象,納入實驗教育機構。 (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因執行補助計畫之實際需求,將臺北市內交通費納入補助範圍,爰修正第四點第 二款交通費補助基準;依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一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主會決字 第一一0三0一0七七八號函示說明,爰修正第四點第三款餐費補助基準;另參 考臺北市政府一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府授工採字第一0九0一三一五三0號函說 明,爰修正第四點第四款保險費補助基準。(修正要點第四點) 三、因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範為同一範圍事項,爰將第三款併入第二款。(修 正要點第五點) 四、為明確規範擅自變更計畫或成效不彰之懲處,爰修正第六點第二款;另因實務上 無特別規範之必要刪除第六點第三款。(修正要點第六點) 五、因第七點規範內容於實務上無特別規範之必要,爰刪除第七點。(刪除要點第七 點) 六、因原要點第八點及第九點所規範為同一範圍事項,爰將第九點併入第八點,並調 整點次。(修正要點第八點、刪除要點第九點) 七、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爰修正第十一點,於取得授權後得利用受補助者相關著作,並調整點次。(修正 要點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6-03-3001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1131065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