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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3-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5555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
  • 《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修正(110.12.17 修正) 說明》 一、鑒於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施工架組配與拆除作業及使用吊籠清洗外牆作業等 ,易發生作業人員墜落、物體倒塌或物體飛落等災害,係高風險之作業型態,為 有效防止該等作業發生職業災害,本府前於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臺 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建 立作業前通報機制。 二、本次修正係因勞動部於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將繩索作業納入規範,並於同年七月十九日由該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訂定「繩索作業安全指引」,為期本自治條例規範周延並符合實務運作需求 ,實有將繩索作業納入本自治條例所定作業前通報機制之必要,爰擬具本自治條 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 自治條例」,俾利實施檢查、宣導與輔導,並責成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確實做好安 全防護措施。 三、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為闡明本自治條例立法意旨係為準確掌握作業期程以利至現 場實施檢查,並增列繩索作業應於作業前通報之義務,爰增訂相關文字。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參考繩 索作業安全指引關於繩索作業之用語,增訂第五款,明定繩索作業之定義,另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款之用語,修正第四款;又依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於各款次後 加具頓號。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第一項本文;考量繩索作業與吊籠 作業之災害風險相似,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繩索作業與吊籠作業合併規範, 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精準掌握作業期程,增訂第二項,明定通報之作業期間 不得逾二十日,期滿有續行作業必要者應再行通報,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施 工架組配作業不宜受通報作業期間至多二十日之限制,期滿而有續行作業必要 者,無需再行通報,爰於第二項後段但書增訂施工架組配作業之除外規定;現 行條文第三項「為代表人」係屬贅文,爰予刪除;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 條第十款規定,爰於修正條文第五項增訂「管理負責人」亦為督促雇主或自營 作業者履行通報義務之行為主體;為明確揭示通報義務之內容,以利通報義務 人依循,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六項。又依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於第一項各款次後加 具頓號。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之增訂及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 移列至第四項,爰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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