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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北市勞就字第1086062831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8.06.05 修正)》 臺北市政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 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設臺北市就業 歧視評議委員會,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設置要點」,歷經六次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第 二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就業歧視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 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係將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之依據由就業服務法施行 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二條規範。 臺北市政府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公告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將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所定權限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辦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執行上開規定,於 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再以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臺北市政府(104) 府授人管字第 10415005200 號函將「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臺市政府勞動局已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 別工作平等會」,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 得由該委員會處理性別工作平等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同條第二項:「前項性 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 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 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關於人民對於遭受性別歧視 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之其他歧視,可能分別依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提 出申訴,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性別歧視之部分,為就業服務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 用,為期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能同時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平 等案件,爰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現行規定第二條臺北市女性 團體代表、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及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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