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原住民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7.25 修正)》 壹、背景 為特別保障本市原住民兒童之權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原住民族教育 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兒童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本要點自 104 年 8 月 17 日臺北 市政府(104) 府原社福字第 10430703200 號令訂定迄今。 有關本市原住民兒童參與本市托育機構之課後留園所繳納費用,本會現行僅針對參加 公立幼兒園寒、暑假課後留園費用提供補助,而為全面保障本市原住民家庭之權益, 並加強照顧本市原住民幼童,使其獲得良好就托環境及照顧品質,並為使本市原住民 家長同時兼顧工作與育兒以利其安心就業,故本次新增平日課後留園費用補助,以補 足本市原住民家庭應有之福利,爰修正本要點。 貳、說明 經查,各收托機構類別之平日課後留園收費標準皆不同,如公立幼兒園係依據當 學期參與人數而訂定所應繳交之延托費用,至其他機構類別之延托費用係依家長 每日或每月不定期延托之需求而費用有所增減,故經評估,為確保受托於不同機 構類別之原住民兒童享有一致性之補助標準,且考量欲支出經費須於本會現有預 算可支應額度內,爰本會經研議後,平日課後留園費用補助以定額方式提供補助 。 本次新增之平日課後留園費用補助標準,公立幼兒園一學期最高補助 4,500 元 為上限(每月 1,000 元為上限,一學期共 4.5 個月),至其他托育機構類別 一學期計 6 個月,故最高補助 6,000 元為限,覈實補助,補助期程採學期制 ,年度總補助金額以 1 萬 2,000 元為限。 綜上,依上述補助標準進行估算,以及依本會受理一完整年度原住民托育補助核 准案件數,並評估其中近半數家長欲申請平日課後留園費用補助,年度申請此項 補助之兒童約 404 名,注溢後年度支出經費為 407 萬餘元,注溢後新增支出 經費尚於現有預算可支應額度內。故新增本要點補助項目第五點,增列第四項平 日課後留園費用補助,爰予修正部分條文。 參、本次主要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修正第五點,增列第四項平時課後留園費用補助: (1)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所收取之托育費。 (2)本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立幼兒園以 外之幼兒園,所收取之註冊費、保育費、教保費、月費、學費、活動費、材 料費、設施設備費、雜費及其他托育相關費用。 (3)公立幼兒園所收取之雜費、代辦費,以及年滿二歲至未滿五歲就托公立幼兒 園兒童之協力照顧補助。 (4)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私立幼兒園、托嬰中心及本市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所收取之平日課後留園費用(即延托費)。 申請文件、審核及撥款程序、補助金額及申請期限由本會每年公告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2-3015
臺北市原住民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114007308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