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原住民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22 修正)》 壹、背景 為特別保障本市原住民兒童之權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原住民族 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原住民兒童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本要點自一零四年八 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104) 府原社福字第 10430703200 號令訂定迄今,期間 歷經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及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共計二次修正。 貳、說明 行政院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自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起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以下簡稱準公共托育補助) 取消排富限制,讓所有家庭均能享有政策美意,全面照顧本國幼兒。另本府社會 局「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業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 實施計畫」取消綜合所得限制相關規定。本會為配合前揭中央政策及本府社會局 實施計畫修訂,同步保障本市原住民家庭權益,加強照顧本市原住民幼童,減輕 本市原住民家長托育費用之負擔,本補助自一百十一學年第二學期起取消排富限 制,爰擬具本補助要點修正草案。 本會針對0至未滿2歲原住民兒童一學期最高補助 4 萬 8,000 元(每月 8,000 元為上限,一學期共 6 個月),補助期程採學期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 9 萬 6,000 元。查近三年未滿 2 歲原住民兒童申請本補助之平均受益人次為 68 人,實際執行補助經費平均每人每年補助 4 萬 787 元。 本案為評估本補助取消所得限制規定後之受益人次及年度預算可行性,並依上述 近三年本補助未滿 2 歲平均受益人次及實際執行補助金額,以及本府主計處統 計之未滿二歲未就托幼童人數、中央原民會最新統計之本市未滿 2 歲原住民人 口數進行估算,經估算本補助之未滿 2 歲兒童除原申請本補助 68 人受益外, 年度申請本補助受益之未滿 2 歲兒童約新增 57 人,預估支出經費為 232 萬 餘元,尚於年度預算可支應額度內,故於本要點取消申請兒童未滿二歲者所得限 制規定,爰予修正部分條文。 參、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為本要點申請資格,同項第三款為補 助條件,為使申請人明確瞭解申請資格要件及補助條件,本次修正第三條編排體 例,新增第一項本要點申請資格及補助條件、第一款申請資格及第二款補助條件 明示於條文內。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申 請資格之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移列至第一項 第二款補助條件之第一目及第二目。 二、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修正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衛生福利部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取消準公共托育補助排富限制,本府社會局「臺北市友善 托育補助實施計畫」業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令公布取消綜合所得限制相關 規定,故本會為保障原住民家庭權益,取消本補助要點有關 0 至未滿 2 歲之 原住民兒童之家庭總收入限制相關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後段增 訂「但申請兒童未滿二歲者,不在此限。」之除外規定,修正後移列至第一項第 二款第一目。 三、修正後本要點第三條本補助申請資格及補助條件編排體例及法規內容如下: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規定之原住民兒童(以下簡稱兒童),由父母一方、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本補助 1.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國民小學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3.實際就托於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或機構,其收托兒童應符合居家式托育 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所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 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之收托年齡及收托人數。 (二)補助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消費支出百 分之八十者。但申請兒童未滿二歲者,不在此限。 2.前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其計算含申請人、 申請人之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或被扶養人之直系血親;另有關家庭成 員具有工作能力認定及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辦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2-3015
臺北市原住民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12300225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自112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