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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公字第1103009133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25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管理作業要點(110.03.02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0四年八月六日 經本府令頒,並經二次修正。而本次修正係為使規範內容更為清楚明確,修正本 要點第六點及增訂附件四「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契約」第六條。 二、本要點共十六點,本次修正第六點及增訂附件四「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契約 」第六條,修正重點為: (一)本要點第六點原定申請人應於申請認養期間,檢附相關文件,向田園基地管理 機關提出申請,考量簽訂契約具新約及續約二種情況,爰修正本要點第六點, 將要點內「申請人應於申請認養期間,檢附申請書」用語修正為「申請人申請 認養田園基地,應檢附申請書」;另增訂續約規定「申請人申請續約者,亦同 」。 (二)經查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所附之附件四「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契約」內容 ,該契約並無續約之約定,今作業要點已增訂續約之規定,爰於附件四增訂第 六條約定:「契約期間屆滿,乙方如有意繼續認養本契約所定田園基地,應於 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檢附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項所定文件,向甲方申請續約, 經甲方同意後另定田園基地認養契約;乙方屆期未申請者,視為乙方無意繼續 認養,本契約期間屆滿後,認養關係當然消滅。」其後條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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