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修正 總說明(105.12.27 修正)》 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並兼顧機關間衡平性,前依行政院一○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 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 ,於一○四年七月一日以府授人考字第一○四一一三四五九○○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 茲考量本要點實施迄今將屆滿一年,為使本要點更為周妥並符合各機關之實務所需, 爰配合增修部分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分別循各該一條鞭系統辦理優秀員工選拔,爰酌 修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增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機構工員為得準用本要點之對象。(修正規定第十 四點) 三、因應新增前開第十四點規定,原第十四點點次爰配合遞移。(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0531422700號函修正第3、14、1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