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服務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11 2.07.04 修正)》 壹、背景 為充實臺北市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能力,以降低與主流社 會之數位落差並提昇社會適應能力,特訂定本計畫。本計畫自一零四年七月二十 三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 北市原社福字第 10430635500 號 令訂定迄今,期間歷經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一百一十年二月九日、一百十二 年三月七日,共計三次修正。 貳、說明 一、本計畫之立法目的,係為提升本市原住民族資訊運用能力,以降低與主流社會之 數位落差並提升社會適應能力,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及本府於 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發布之「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第一條所載 ,促進本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協助本市原住民族社會適應,爰修正本計畫第一 點法源依據為「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 條例第一條辦理。」 二、為使本機關同屬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性質之申請資格及審查標準趨於一致,給予 本市族人集體性福利資格標準,於資格條件不限縮之前提下,爰修正下列規定: (一)現行計畫第五點申請資格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 上之規定,修正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始可申請本補助。 (二)現行計畫第一項第三款全家人口平均收入補助標準規定,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 80% 者始符合補助條件,按本補助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本市原住民家戶增購家中電 腦資訊基礎設備,增加其資訊近用之比率,以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惟考量現 行補助標準無法滿足本市族人之差異性需求,為調節本市族群間社會生活水準 之集體落差,本計畫申請人家庭平均收入審查標準修正為「每人每月未超過本 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 (三)另,凡補助受益範圍係涉及申請人家戶共同使用者或負有扶養照顧義務之戶內 人口之補助,皆應納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遂本計畫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前段 所定義之全家人口應修正為申請人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 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 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又現行計畫有關工作收入之規定,本要點係參照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之規定 辦理,惟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係以計算中、低收家庭總收入,而本計畫補助 對象非限於中、低收入戶為主,如參照社會救助法以年齡、身心障礙程度判定 工作能力計算之非實際所得則過於狹隘,且未符合本計畫立法精神,爰本次修 正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有關工作收入之認定,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 稅資料所列實際收入核算。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則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 提供薪資證明核算。 三、依行政院現行法制體例,本計畫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前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 全家人口範圍…」,應修正為「前款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爰 酌作文字修正。 綜上所述,爰予修正部分條文。 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計畫第一點法源依據,修正為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臺北市原住 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第一條辦理。 二、修正計畫第五點第一項申請資格第一款第一目,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 上始得申請本補助。 三、修正計畫第六點審核標準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申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修正計畫第六點審核標準第一項第四款前段,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 修正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 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 同款後段家庭總收入之計算,修正為依全家人口最近依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實際 收入核算。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 五、修正計畫第六點審核標準第一項第四款「前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 …」,酌作文字修正為「前款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7248號令修正發布第1、5、6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7330號函勘誤第6點條文及附件、總說明、立法理由、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