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服務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11 2.03.07 修正)》 壹、背景 為充實臺北市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能力,以降低與主流社 會之數位落差並提昇社會適應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貳、說明 一、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齡 20 歲 下修為 18 歲,業經總統於 110 年 1 月 13 日令公布,並於 1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年滿 18 歲之國民即屬有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故本次修正申 請資格為「具原住民身分且滿十八歲」,意即年滿 18 歲之本市族人如同時設籍 並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即符合本補助計畫之申請資格。 二、依本補助計畫第六點審核標準第四項規定,本計畫原審認範圍僅認列申請人之配 偶、同戶直系血親或實際扶養人之直系血親,惟此認列範圍易同戶之其他血親、 親屬或未列計之家戶人口重複申請本補助,與本計畫第六點、(二)「一戶(包 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之規定相悖,故共同生活戶之戶內人口認定標準應 包含同一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並將其所得收入納入審核範圍 內,爰本次修正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改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 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血 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按本補助計畫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本市原住民家戶購置家中電腦資訊基礎設備 ,推動本市原住民家戶資訊設備之普及,故本補助計畫係以「電腦主體」為主要 補助項目(如電腦主機、電腦螢幕、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為使本市族人明 確瞭解法條文意,故本次於補助項目內容文字酌作修正為「電腦主體(含桌上型 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購置該電腦主體所附之相 關週邊產品(如電腦軟體或電腦硬體)。」綜上所述,爰予修正部分條文。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修正計畫第五條第一項申請資格第二款,申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二、修正計畫第六條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為申請人及其配偶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 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另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對工作能力認定及工作收 入計算基準則按原規定辦理。 三、修正計畫第八條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酌文字修正第三項補助項目「電腦主體( 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購置該電腦主體 所附之相關週邊產品(如電腦軟體或電腦硬體)。」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1724號令修正發布第5、6、8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