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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33007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9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13年7月17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11 3.07.15 修正》 壹、背景 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區原住民特性及生存發 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問題,以改善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依據 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貳、說明 一、有關本計畫補助資格條件,為配合內政部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下 稱 300 億租屋補貼)辦法,使本計畫與該辦法趨於一致,囿因 300 億租屋補 貼列計家庭人口範圍「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申請人或 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為避免重複申 領情形,爰增訂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申請人及申請人配偶皆不得重複申領本計 畫補貼或其他同性質之租金補貼」,以避免申請人或其配偶各自領有同性質之租 屋補貼致重複領取之況。 二、本計畫有關家庭人口計算基準,查 300 億租金補貼之家庭成員列計範疇,並未 納入除申請人及其配偶、家戶內未能年子女及受監護之人外之家庭成員,且未有 租賃地域限制,故修正本計畫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為「已申領 300 億中 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之家庭成員」,考量其實際未與申請本計畫之申請人同住, 即視為非同住之家庭人口,應不列計其所得收入而修正之。 三、為使本計畫申請檢附文件明確以減少申請人疑慮及落實本計畫審核機制,爰酌修 本計畫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為「近四個月戶籍謄本影本一份,若無法提供者,得 由本會協助查調全戶戶籍資料;另,列計家庭人口成員(含配偶)與申請人非同 戶籍者,應同時檢具該成員之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並於同點第六款需繳交之 財稅證明資料修正為「最新年度財稅證明資料」。 四、因應各單位部門租金補貼之審核條件,故臚列不同租金補貼審查規範,及明確本 計畫審查不予補助之條件,爰修正本計畫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內容,將原「本人 及家庭成員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當年度同質性職租金補貼」部分單獨成目;另 將「本人或本人配偶已申領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者;但戶內其他家庭成員 領有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則不在此限」增修為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及 「本人或家庭成員已獲包租代管(代租代管)方案之住宅優惠者」增修為第九點 第一項第六款,以避免有重複申領之況。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修計畫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補助資格條件,修正為「申請人及申請人配偶皆不 得重複申領本計畫補貼或其他同性質之租金補貼。」。 二、修正計畫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家庭人口計算基準規定,修正為「已申領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之家庭成員。」。 三、修正計畫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酌修為「近四個月戶籍謄本影本一份,若無 法提供者,得由本會協助查調全戶戶籍資料;另,列計家庭人口成員(含配偶) 與申請人非同戶籍者,應同時檢具該成員之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及同項第六款 酌修文字為「最新年度財稅證明資料(申請人已備妥本市核發之福利證明文書者 免附所得清單,惟須檢附全國財產清單)」。 四、修正計畫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不予補助規定為「本人及家庭成員重複領取其他政 府機關當年度同性質租金補貼。」,並增列同項第五款規定為「本人或本人配偶 已申領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者;但戶內其他家庭成員領有 300 億中央擴 大租金補貼,則不在此限。」與第六款「本人或家庭成員已獲包租代管(代租代 管)方案之住宅優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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