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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43011726號令修正發布第4、6、7、9點條文及附件申請書(附表一);並自公布日起生效(114年3月7日)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11 4.03.06 修正)》 壹、背景 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區原住民特性及生存發 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問題,以改善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依據 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說明 一、有關本計畫補助資格條件,為配合內政部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下 稱 300 億租屋補貼)辦法,使本計畫與該辦法趨於一致,且避免申請人或其家 庭成員各自領有同性質之租屋補貼致重複領取之況,故修正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 第二款第五目為「申請人及申請人配偶皆不得重複申領本計畫補貼或其他同性質 之租金補貼;但同戶籍其他家庭成員因承租不同租賃處而獲 300 億中央擴大租 金補貼核准者不在此限。」,且考量業於本計畫第五點說明補助資格條件,為避 免計畫規定重複冗長,故刪除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但戶內其他家庭成員領有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則不在此限。」。 二、本次爰酌修本計畫第七點第一項第六款為「最新核定年度財稅證明資料」,因應 原所列「最新年度財稅證明資料」,易使民眾誤提供申請當年度之財稅資料,然 因當年度財稅資料為非核定版,與民眾實際所得收入有所差異,故酌修正之。 三、考量本計畫為避免資源遭重複領取,故不補貼加入內政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 之申請人,然原計畫內容文字為包租代管、代租代管方案承租戶,而包租代管及 代租代管為市場租賃機制,故酌修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每戶每月租金補貼額度表 之文字內容「加入內政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承租戶,因已給予優惠,不予 補貼。」及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本人或家庭成員已獲內政部社會住宅包 租代管計畫之住宅優惠者。」 四、因應 114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修正為 2 萬 379 元,故修正第六點第一項 第一款每戶每月租金補貼額度表之各級距金額。 參、本次修正計畫重點如下: 一、修正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補助資格條件,修正為「申請人及申請人配 偶皆不得重複申領本計畫補貼或其他同性質之租金補貼;但同戶籍其他家庭成員 因承租不同租賃處而獲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修正計畫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每戶每月租金補貼額度表之每級距申請條件額度, 第一階為 2 萬 379 元,第二階為 2 萬 380 元至 3 萬 569 元,而第三 階為 3 萬 570 元至 7 萬 1,327 元,及刪除表內贅字承租政府興建住宅宅 之「宅」;另酌修表內文字包租代管為「加入內政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承 租戶,因已給予優惠,不予補貼。」。 三、修正計畫第七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酌修文字為「最新核定年度財稅證明資料( 申請人已備妥本市核發之福利證明文書者免附所得清單,惟須檢附全國財產清單 )。」。 四、修正計畫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不予補助規定為「本人或本人配偶已申領 300 億 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者。」,並酌修同項第六款規定為「本人或家庭成員已獲內政 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住宅優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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