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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631397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6年6月23日起施行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10 6.05.26 修正)》 壹、訂定背景 本計畫係本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 會(104) 北市原社福字第一○四三○六三五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點,並 溯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原住 民族事務委員會(105) 北市原社福字第一○五三○○一五二○○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二點至第九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 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一百零四年度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使規範更 臻完備。 考量衛生福利部每年公告「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逐年調整,為使實施計畫更臻完備,將刪除標準金額,並增加申請表及切結 書相關內容,使申請者明確瞭解權利義務,避免涉及法律責任,故併同修正部分 條文及文字。 貳、草擬修正案經過 本計畫於本會 106 年 3 月 7 日臺北市原住民租屋補貼行政作業協助機制提 案討論,針對與會人員建議進行修正,以符實際。 參、本計畫架構及修正草案重點 一、修正第三點,配合法規名稱統一文字用語。 二、修正第四點,爰每年因社會經濟相關指數變動,衛生福利部據以公告「低收入戶 類別條件一覽表」,故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為波動數字,為避免每年更修 計畫,擬刪除(新臺幣 53,067 元)數字。另為更明確規範申請者須有合法承租 事實且須承租非屬違建之房屋,修正文字。另配合法規名稱亦統一補貼文字用語 。 三、修正第五點,參考「社會救助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第三項第九款處理原則」,修訂第一項第二款第九目部分文字。 四、修正第六點,配合法規名稱統一補貼文字用語。另增加補貼金額幣值,以茲明確 。 五、修正第七點,修正申請表格式,並增加申請文件需填具切結書,俾申請者瞭解權 利義務責任。 六、修正第八點,增加第一項第二款明確說明審查機關及行政處分機關以及補正程序 ;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補貼期間以簡化文字;修正第一項第五款溢領租屋補貼未繳 清者,本會應採行之法律作為;配合法規名稱統一補貼文字用語。 七、修正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文字修正,明確說明停發補貼、終止補貼、追繳等行 政處分;增訂第一項第五款文字,本會有派員查核申請人實際居住狀況之權利; 增訂第二項文字,以符合行政程序法規範;配合法規名稱統一補貼文字用語。 八、增訂第十點,補充說明本計畫如有未規定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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