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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14007934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0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11 1.08.17 修正)》 壹、背景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 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區原住民特性及生存發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 住問題,以改善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說明 家庭人口中若因繼承取得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內小坪數之共有房屋,即 不符合申請資格,然而該房屋屬於經濟價值不高且無法實際居住之房屋或處分具 爭議,故考量市民住宅權益及及實際需求,本次修訂全家人口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並配合修訂相關條文,以保 障民眾申請本補助之權益,減輕經濟負擔。 參、本計畫草案全文計十二點,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第四點(二)4.原規定戶籍內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內無自有住宅,且 未借住公有住宅、宿舍(含 BOT 案)或本市平價住宅。本次將借住規範由「且 」修正為「或」,以符合立法原意,並增訂「但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規定。另配合第五點家庭人口定義及全計畫 條文文義統一,修正戶籍內成員為「家庭人口」。 二、為配合第五點家庭人口定義及全計畫條文文義統一性,將第四點(二)、第五點 (一)、第五點(二)、第七點(二)之「家庭成員」、「戶籍內成員」及「全 家人口」修訂為「家庭人口」。 三、配合第四點修正內容,修訂第十點(三)1.之強制執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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