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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2654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11 2.03.29 修正)》 壹、背景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 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區原住民特性及生存發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 問題,以改善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說明 一、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齡 20 歲 下修為 18 歲,業經總統於 110 年 1 月 13 日令公布,並於 1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年滿 18 歲之國民即屬有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故本次修正申 請資格,改為「年滿 18 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 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意即年滿 18 歲之本市族人如同時設籍並實際居住滿 4 個月以上即符合本補 助計畫之申請資格。 二、依據本市公布之 112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 19,013 元,故本次修正補貼標準 之階級分配。 三、依本補助計畫第四點(二)3.補助資格條件,原審認範圍家庭不動產限額為 876 萬元,為統一住宅政策,比照本會 111 年度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 宅補助作業要點,修訂限額為 1,237 萬元。 四、綜上所述,爰予修正部分條文。 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計畫第四點(一)申請人資格,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二、修正計畫第四點(二)3.補助資格條件,家庭不動產限額修正為 1,237 萬元。 三、修正計畫第六點(一)補貼標準: (一)第一階資格上修為 19,013 元以下(最低生活費 1 倍以下) (二)第二階資格上修為 19,014-28,519 元(最低生活費 1 倍到 1.5 倍以下) (三)第三階資格上修為 28,520-66,546 元(最低生活費 1.5 倍到 3.5 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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