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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圖字第10433738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政府資料開放作業規範總說明(104.10.30 訂定)》 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施政作為 公開透明程度及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資料的機會,冀建立本府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 開放作業之機制,俾利本府各機關於執行相關作業時有所依循,爰訂定「臺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政府資料開放作業規範」,共計五點,其要點如下: 一、明訂本作業規範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訂本作業規範相關用詞之定義(第二點)。 三、明訂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之處理原則(第三點)。 四、明訂本府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包括「配合推動作業」、「盤點及檢討評估作業」 、「執行本府資料開放平台置放作業」、「民眾建議意見之蒐集及回饋檢討作業 」及「執行情形查核作業」等五個實施步驟及其具體內容(第四點)。 五、明訂各機關執行成效得列為機關年度績效評核的加、減分項目及違反本規範時得 專案簽報議處(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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