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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公字第1103040463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110.08.10 修正)》 一、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 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經本府令頒,經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九日本府令頒修正,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本府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公告修 正「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同步修正第二點內容。 二、本次補充規定修正內容說明如下:修正條文第二點:現行都市計畫劃設面積在二 公頃以下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及廣場用地,始得優先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為促進大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及廣場用地之取得,本府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公 告修正「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取消都 市計畫劃設面積在二公頃以下之限制;本補充規定原依循前開自治條例,第二點 亦訂有面積在二公頃以下之限制,爰配合本次自治條例條文修正,同步刪除第二 點面積在二公頃以下之限制,並依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用語修訂部 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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