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訂定總說明(104.11.24 訂定)》 配合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學生對 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 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爰訂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維護學 生之救濟權益。全文共計十五點,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第二點至第三點)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第四點) 四、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委員身分條件及比例限制。(第五點) 五、作成評議決定之委員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第六點) 六、提起再申訴之方式、期限、補正及撤回規定。(第七點至第九點) 七、作成評議決定之期程規定。(第十點) 八、評議委員會作成決議方式。(第十一點) 九、再申訴案件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第十二點) 十、再申訴案件評議之原則。(第十三點) 十一、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之事項。(第十四點) 十二、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之送達規定。(第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3002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教中字第10442221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4年11月2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