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會辦公文處理原則(110.04.01 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會辦公文處理原則」係本府為加強各機關業務相互聯繫、 協調配合,以縮短公文處理時效,促進行政效能,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函頒,復 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於同年八月十四日及十一月二十五日歷經兩次修正。因本處理原 則相關規定業經重新檢討納入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三 十五點規定,爰予停止適用本處理原則。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秘文字第110300441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