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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服字第113303785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4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與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與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修正總 說明(114.01.06 修正)》 壹、為建置完善遊民就業補助體系、強化服務績效,進行補助作業須知修正。 貳、修正背景: 本處辦理「促進經濟型遊民就業實施計畫」,係於社會局「輔導遊民工作暨生活 重建方案」(詳見如附件二)第五點第一款就業扶助項下移撥經費,給予有求職 意願、工作能力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為辦理本項補助, 本處訂定「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 業須知」(以下簡稱補助作業須知),於 96 年 11 月 28 日核定迄今迭經 14 次修正,近年因民生物價波動劇烈且社會局現行房租補助發放金額與本處房租補 助金額並未一致,經本處召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局人員研商討論後提出此次修正。 參、修正理由: 一、現行補助作業須知名稱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 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依現行法制規定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 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與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 二、現行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之補助額度每次 200 元及年度申領次數上限為 10 次,為確保街友求職所需交通及誤餐費用並適度激 勵街友求職,將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額度調整至與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相同 350 元。並依目前實際求職補助申領狀況,多數街友媒合就業所需推介次 數介於 1 到 4 次之間,故依實際狀況調整年度申領上限次數由 1 年 10 次 至 1 年 6 次,陪同面試規定因上限次數調整而修正為第 3 次以上需陪同面 試。另將文字內相同意涵之用詞統一,「領取者」、「受補助者」等皆指稱申請 補助之個案,故統一修改用詞為個案。 三、現行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發放額度為每日 250 元,近年因物價通膨導致生活必需相關物品價格多次調漲,1 日 250 元之 額度對於在臺北市就業個案要應付 1 日 3 餐與交通費用確實明顯不足,為使 就業中個案有足夠補助面對 1 日生活所需,調整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發 放額度至 1 日 350 元,並將補助發放 5 期之方式修改為均由就業輔導員親 送至個案工作地點方式發給,簡化補助發放之行政作業流程。另將申請人統一改 為個案,輔導員統一改為就業輔導員。 四、現行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三款房屋租賃補助金為 1 個月 6,000 元,考量臺 北市房租水平及社會局現行房租補助為 1 個月 8,000 元,修改補助作業須知 第三點第三款房屋租賃補助金規定,將補助金額提高為 8,000 元。且因本處房 租補助未提供押金,多數個案優先選擇向社會局申請房租補助而非本處,本次修 法後本處房租補助將視為社會局房租補助之延續服務,有租屋需求個案將協助先 向社會局申請 3 次房租補助後再向本處申請房租補助,故將本處房屋補助申領 限制由 1 年 6 次調整為 1 年 3 次,使兩局處房租補助之總和不會超過 1 年 6 次。 五、刪除現行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四款「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本 項交通費用係補助參與本處「年節臨時工作專案」街友往返工作場地與夜宿地點 之交通費用,實際執行狀況因「年節臨時工作專案」執行前夕社會局會以民間團 體捐助之紅包方式給予露宿街友金錢補貼作為參與本處「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之 交通費用,再加以「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之工作地點均在本市轄內交通費用不高 ,故實際上已多年未有執行本項補助。 六、現行補助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一款周轉金金額為 15 萬元,為因應補助額度調整預 估每週發放金額將隨之增加之狀況,擬將周轉金上限額提高至 20 萬元。第二項 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因調整補助金額為 350 元故隨之調整為 350 元。 七、為統一本補助作業須知條文內之數字書寫方式,將所有數字由文字書寫方式改為 阿拉伯數字,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一次改為第 1 次;第三點第 二項第五款第一目溢領三日改為溢領 3 日,再次就業滿三日改為再次就業滿 3 日;第三點第二項第八款由五期改為 5 期;第三點第二項第八款由三日改為 3 日,十三日改為 13 日;第三點第三項第五款第三目一家改為 1 家;第四點第 四項訪查一案改為訪查 1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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