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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5-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548400號令增訂公布第9-1條條文
  •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5.12.13 修正)》 一、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保障民眾食品安全,乃於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 府法綜字第一○四三四七四四一○○號令制定公布「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本次修正係因本市議會為確保市民食品安全健康,爰經 部分議員連署提案,擬具本自治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案。 二、本自治條例共二十條,本次修正一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部分,考量國人之飲食習慣,吃豬肉的量較國外多,且有吃 豬肉內臟習慣,而內臟之藥物殘留程度更高。因此,本市爰依地方制度法就直轄 市之衛生管理自治事項,增訂本條,以確保市民食品安全健康。 三、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第四次定期大會第九次會議(一○五年十一月十六 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府法綜字第一○五三四五四 八四○○號令公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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