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行方案修正 總說明(112.08.31 修正)》 有鑑於材料供料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能力,並為確保本局查核金額以上捷運工 程(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材料供料商所供應之產 品具有穩定的品質,則材料進入工地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意義,故為從源頭要求材 料供應商具有穩定的品質管理能力,本局於 88 年訂定本執行方案,適用範圍為查核 金額以上之捷運工程(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 本方案歷次沿革如下: 一、首於 88 年 3 月 4 日北市捷品字第 08820460500 號函訂定函頒「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行方案」。 二、續以 92 年 11 月 27 日北市捷品第 09232949100 號、99 年 12 月 29 日北 市捷品第 09933407100 號、101 年 3 月 22 日北市捷品第 10130821800 號 、104 年 5 月 22 日北市捷品第 10430747100 號、106 年 8 月 2 日北市 捷品第 10631408400 號及 107 年 8 月 27 日北市捷工第 1076004248 號等 函修正發布。 本方案共三點,本次修正三點,重點如下: 一、本執行方案原條文各點之書寫編排予以重新調整,以符合市府「臺北市法規標準 自治條例」第六章(行政規則)第三十八條之條次書寫原則。 二、第貳點一、(一)3 之「…惟經本局定期評鑑或專案稽查結果不良」文意,依實 務運作做適切修正為「惟經本局定期評鑑、專案稽查或工程處專案稽查結果不良 」。〔修正規定第二點(一)1.(3).〕 三、依實務運作之需修正第貳點二、(三)「工務管理處得協助工程處辦理」修正為 「工務管理處應協助工程處辦理」。〔修正規定第二點(二)3.〕 四、本局權管工程除捷運工程外,亦包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工 程,故依據實務運作需求修正第貳點二、(四)(五)及相關流程圖(圖一), 並局部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二)4.及 5. 〕 五、第參點局部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工字第1123017363號函修正全文3點及第3點條文之圖一;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