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供料廠商品質管理方案修正總說明(112.08.31 修 正)》 為有效管理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各施工標廠商使用材料之品質而訂定本品 質管理方案,以加強材料供供料商重視本局工程契約要求,確保捷運工程材料之品質 。 本方案歷次沿革如下: 一、依據 CNS 12681(ISO 9001)預防措施之精神,對於供應品質不穩定之材料供應 商,工程司將依權責加強管控,以預先杜絕其不良產品或服務之發生,於 96 年 07 月 20 日北市捷品字第 09631767000 號函首次訂定函頒本管理方案。 二、繼以 98 年 06 月 25 日北市捷品字第 09830931600 號、99 年 12 月 29 日 北市捷品字第 09933407100 號、101 年 03 月 22 日北市捷品字第 101308218 00 號、105 年 08 月 08 日北市捷品字第 10531301300 號、107 年 08 月 27 日北市捷工字第 1076004248 號等函修正發布。 本方案共五點,本次修正依編排順序調整為七點,重點如下: 一、本管理方案原條文各點之書寫編排予以重新調整,以符合市府「臺北市法規標準 自治條例」第六章(行政規則)第三十八條之條次書寫原則。 二、第 2 點依據:「本局施工標契約一般條款 I.5「品質及執行方式」、J.8 「工 程及材料之拒絕」」,係屬本局施工標契約約定條文,而非本管理方案依據,故 修正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 2 點。 三、原物料供給廠商名稱予以統一(即「供應商」均修正為「供料商」)。 四、第 4 點第 1 項之第(1) 款及第(2) 款之內容文字語意,依實務運作而做 適切內容刪除及調整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一)(二)〕 五、第 4 點第 1 項之第(1) 款修正增列材料試驗不符合項目扣點起迄日期定義 。〔修正規定第三點(一)〕 六、第 4 點第 1 項之第(3) 款參據「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 點」第十二點,將內容文字「…評分為 80 分以下時」修正為「…評分為未達 80 分時」。(修正規定第三點(三)) 七、第 5 點第 5.3 項「…各工程處應對混凝土、鋼筋等大宗重要材料,要求承攬 廠商至少提送 2 家供料商,以備供料商若因故暫停供料時,第 2 家供料商可 繼續供料;其餘材則得視供應狀況要求廠商提送備用廠」修正為「…各工程處應 對混凝土大宗重要材料,要求承攬廠商至少提送 2 家供料商,以備供料商若因 故暫停供料時,第 2 家供料商可繼續供料;其餘大宗重要材料(例如:鋼筋) 則得視供應狀況要求廠商提送第 2 家備用供料商」。〔修正規定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工字第112301736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