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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工採字第1123007486號函修正;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修正總說明(112.03.25 修正)》 「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下稱本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依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一一一○一○四 ○○八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第 六點至第八點規定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下稱支給基準數 額表)之規定,爰修正本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支給要點暨支給數額表之規定修正。(詳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欄位第六點 至第八點)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茲明確。(詳本府作法欄位第八點) 三、考量部分機關未設政風有關單位,爰修正相關作法。(「巨額以上未達二十億元 」及「二十億元以上」本府作法欄位第五點) 四、為簡化本表,列出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與本府各採購金額級距之差異作法對照 ,爰刪除依據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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