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為「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6.05 修正)》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推動性騷擾防治措施,依性騷擾防治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訂有「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暨所屬機 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後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配合機關更名,修正 名稱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暨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為配 合中央相關法令規定,其間歷經數次滾動式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七月五 日,本次參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修訂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 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又為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規定,期透過申訴 制度之變革、被害人保護及調解制度之設立,以完善性騷擾防治制度。另為強化本局 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修正內容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 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及明定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適 用各該法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訂性騷擾樣態,以茲明確。(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增訂本局就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負之性騷擾防治作為,與本局 知悉所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必要時得採取之處置 作為。(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增訂有關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向各該受理機關提出 性騷擾申訴。(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增訂有關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提出性騷擾申訴之時效。(修正規定 第七點) 六、明定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調查小組組成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 女性成員及外部專家學者比例、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條件及決議人數。(修正規 定第八點) 七、明定本局調查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之相關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十 點) 八、增訂本局調查性騷擾事件有必要時得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另對不配合或妨礙調 查者可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予以裁罰。(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九、增訂本局性騷擾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及其應載明之事項。(修正規 定第十四點) 十、明定本局性騷擾案件調查結果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一、增訂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相關調解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十二、增訂地方主管機關須提供被害人相關資源與協助及協調工作。(修正規定第十 八點) 十三、明定本局辦理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十四、增訂本局對參與性騷擾申訴處理案件之相關人員均不得為不當的差別對待,以 維護其權益。(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十五、增訂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到傷害。(修正規定第二十 一點) 十六、增訂除申訴調查程序外,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十七、增訂本局性騷擾申訴管道。(修正規定第二十四點) 十八、為求完備增訂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二十五點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26點;並於員工內網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