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1.08.05 修正)》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所定品 牌建立補助事項,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申請須知前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 日府產業工字第一○四三○八九九五○四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為求本須知更臻 周延,迄今共修正五次,茲為配合推動線上申請作業、加強品牌建立補助計畫內容規 範及符合法制體例,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計畫內容需能提出銷售實績及國際新通路開發成效等,以協助企業之規模化 和國際化發展,並強化補助資源聚焦重點發展產業及扶持優質企業之政策目標。 (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為顧及本須知條文穩定性,將原附件部分均予以刪除,採由本局另行公告方式辦 理。(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十四點) 三、限制計畫變更需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一個月之前提出申請,避免申請人於計畫 執行期間屆滿最後一日提出變更申請,未能積極思考計畫整體執行期程,並造成 變更案件之審核作業急迫。(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28
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130262945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14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