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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230256315號令修正發布第9、13點條文;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 《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申請須知第九點及第十三點修正總說明(112.07.28 修正)》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所定品 牌建立補助事項,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申請須知前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 日府產業工字第一○四三○八九九五○四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為求本須知更臻 周延,迄今共修正六次,茲為提供獲補助企業友善申請機制,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 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函頒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將「支出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 」。(修正規定第九點) 二、為鼓勵獲補助績優企業接續進行商業市場開拓、技術迭代創新或品牌高值化,提 供獲補助企業友善申請機制,修訂開放獲補助計畫於計畫截止三十日前提出下一 階段申請書表文件,並於結案審查當日會議進行新申請案之審查,加快申請流程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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