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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230256313號令修正發布第3~6、9、13點條文;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 《臺北市產業發展研發補助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2.07.28 修正)》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定研發補助事項,臺北市產業 發展研發補助申請須知前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府產業工字第一○四三○八九九 五○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為使補助申請更臻周延,迄今共修正六次,今由上 而下(Top-Down)進行政策引導,將資源導向本市施政重點,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 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研發補助類別,並修正各類別補助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修正規定第 三點、第四點) 二、為使補助資源更加聚焦於協助企業進行創新創業、研發創新、品牌高值化以及促 進投資等創新活動,並由上而下(Top-Down)進行政策引導,將資源導向本市施 政重點,以協助本市企業建構競爭優勢及推動產業升級。(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因應研發計畫推動目標,修正補助經費範圍,新增活動場地、市場拓展、參展及 海外差旅費等科目,並修正各類別研發補助之額度。(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配合本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函頒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將「支出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 」。(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為鼓勵獲補助績優企業接續進行商業市場開拓、技術迭代創新或品牌高值化,提 供獲補助企業友善申請機制,修訂開放獲補助計畫於計畫截止三十日前提出下一 階段申請書表文件,並於結案審查當日會議進行新申請案之審查,加快申請流程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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