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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13026294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14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8日生效
  •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貼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1.08.05 修正)》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所定獎 勵補貼事項,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貼申請須知前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府產業 工字第一○四三○八九九五○○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為求本須知更臻周延,迄 今共修正五次,茲為配合推動線上申請作業、加強獎勵補貼計畫內容規範及符合法制 體例,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實務審查經驗,申請人提出私有房地租金補貼地點是否有其他公司設立,並 非唯一判定投資人直接使用之條件,爰修正部份文字。(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配合現行須知體例修正計畫內容,以達獎勵企業設立與鼓勵投資創新之目的,並 強化補助資源聚焦重點發展產業及扶持優質企業之政策目標。(修正規定第五點 ) 三、為顧及本須知條文穩定性,將原附件部分均予以刪除,採由本局另行公告方式辦 理。(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十四點) 四、限制計畫變更需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一個月之前提出申請,避免申請人於計畫 執行期間屆滿最後一日提出變更申請,未能積極思考計畫整體執行期程,並造成 變更案件之審核作業急迫。(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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