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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133018228號令修正發布第3、7、9~11、14、18、21、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修正總說明(113.11.12 修 正)》 壹、修正背景及經過 有關市有土地參與捷運用地土地開發事宜,就權益分配制度之機制設計,本府於 105 年 2 月 2 日訂定「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 則」(下稱權益轉換原則),並分別於 107 年 2 月 8 日、108 年 9 月 19 日修正頒布,以作為後續捷運用地土地開發案之權益評估與分配依據。 權益轉換原則涉及本府、投資人、土地所有權人間權益分配之作業規定與評估原 則,考量現階段相關作業程序及制度因配合實務運作,已多有調整;另為使權益 分配事項評估作業更為公平合理,擬增加其他縣市公會參與之公平性,故捷運局 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權益轉換原則,以減少評估、協商及交屋爭議,並縮短作業流 程、加速作業之進行。 貳、本原則修正後架構 本原則計三十點,本次修正九點,修正內容概述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三點:新增定義本原則中「投資人」之用語名稱。 二、修正條文第七點及第十點:為令權益分配事項評估作業更為公平合理,增加其他 縣市公會參與之公平性併配合修正文字。 三、修正條文第九點:考量執行實務現況,調整投資開發費用之鑑價項目與評估方式 。 四、修正條文第十一點:配合實務執行現況,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應支付之費用訂定例 外原則。 五、修正條文第十四點:為使主管機關分期支付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之條件更為明確 ,修正並潤飾文字。 六、修正條文第十八點:為令權益轉換原則之規定更為明確,調整說明及潤飾文字。 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點及第二十三點: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 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訂定各權益關係人進行區位選擇之原則,併潤飾相關 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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