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任字第1123000376號函修正第3~5、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 遴選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112.02.02 修正)》 本府於一○五年三月三日訂頒「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 (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 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遴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經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三次修正。為應各機關業務需要及增加 作業彈性,爰修正本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簡化流程,調整特定政府機關(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團體(如公會或工 會等)推派代表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三點) (二)為簡化流程及因應會議型態多元彈性,授權各主責機關依案件實際需要調整遴 選會議組成、召開方式及候選人推薦作業。(修正條文第四點及第五點) (三)配合本作業原則第四點修正,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八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