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 遴選作業原則修正說明(111.03.08 修正)》 本府於一○五年三月三日訂頒「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 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經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 二次修正。為應實務需求,避免利益衝突,使遴選作業程序更臻明確與周延,並配合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頒之「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 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管理考核要點」(以下簡稱遴選管理考核要點) 統一文字用語,爰修正本作業原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遴選管理考核要點,使本作業原則與該要點文字用語一致,爰修正本作業 原則名稱及第一、三點。 (二)為使本作業原則名詞定義與遴選管理考核要點文字用語統一及配合臺北市財團 法人暫行管理規則於一○八年八月二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爰修訂本作業原則之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為避免遴選會議成員利益衝突,增訂利益迴避之義務(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考量本府派兼董事、監察人之專業性,訂定正選與候補人員最低得分門檻(修 正規定第七點)。 (五)明訂各主責機關簽報市長同意前,應先加會人事機構協助審視相關內容,以減 少未符規定之情形(修正規定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人任字第11130015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