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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3-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設字第1103047478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6月21日起生效
  • 《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議範圍(110.06.11 發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配合西區門戶計畫之推動,以及維護古蹟周邊整體都市景觀,本府 於一0五年三月二日府都設字第一0五三00五六五0一號令發布「北門周邊地 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 」。 二、為利於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管理,本府於一0七 年五月二十五日發布「臺北市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設置標準」。 三、考量上開法令既明訂北門周邊重要街區範圍內之廣告物設置形式、位置及規模, 自無再依本審議範圍提送審議之必要,為簡政便民及避免行政資源耗費,爰依臺 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3 目之規定: 「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廢止(停止適用):……3.自治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者。」廢止本審 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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