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110.06.04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公共工程計畫落實公民參與,廣納各方意見, 並建立暢通溝通管道,特於民國 105 年 3 月 9 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 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並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 實施。歷數年實務運作,於 109 年 7 月 29 日,經市長室會議決議,請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參考 109 年下半年度公民參與委員會參政組討 論個案之經驗與回饋意見,並偕同本府工務局(現行作業程序之原訂頒機關)對本作 業程序進行檢討修訂;另依 110 年 1 月 18 日研考會與工務局跨機關工作會議決 議,本作業程序之修正由研考會辦理。 為協助本府各機關發揮工程前期評估規劃,與後續施工等過程公民參與效 益,提升本作業程序之適用性,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公民參與不限於特定制度,亦得以他種形式呈現,爰酌修作業目的之文字。( 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為明確化公共工程專案形成之條件與範疇,本作業程序對現行「作業範圍」之內 容進行較大幅度修正,大抵可分為三部分: (一)依法規應辦理(備註並舉例如大眾捷運法、文資法)者。 (二)新臺幣 2 億元以上之重大工程。 (三)未達新臺幣 2 億元但有下列屬性且情節重大者,仍應辦理:1.改變周邊民眾 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原有生活慣行、2.屬前瞻或創新性工程、3.除既有公共設施 例行維管工作外,影響城市景觀、綠化、生態、4.長期改變影響交通、5.利害 關係人表達顯著意見或外界關切程度高、6.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等。 (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公共工程計畫主辦機關之首長,理應為公民參與辦理與否及策略布局之關鍵角色 ,惟考量實務上機關首長公務繁忙,恐難全程參與機關管轄之各工程案件,爰於 本作業程序特定工作階段,納入「機關首長或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需進行確 認之程序。(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調整部分流程順序並加入迴圈設計,以使本作業程序更貼近實務需求,同時完善 各階段之處理說明與注意重點文字。(修正規定第三點) 五、考量實務上眾多公共工程辦理機關僅為工程代辦機關,故於本作業流程即言明公 共工程是否進行公民參與,應由計畫主辦機關(洽辦機關)評估處理。(修正規 定第四點) 六、將現行規定第二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點相關內容整合至第五點,並調整文字 。(修正規定第五點) 七、依「臺北市政府公民參與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公民參與委員會及各工作組 ,本即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列席與會,毋須重複規範。(刪除現行 規定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2-2021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展字第1103011216號函修正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