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修正總說明(110.10.21 修正)》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一次修 正,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為強化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審核作業之公平性、精進申請作業程序及 提高申請人投資誘因等事宜,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應辦理政策公告、辦理方式 及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應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載明 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初審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通知申請人續行辦理事項 及投資計畫書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訂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應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辦理審核 及其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主辦機關核定後之作業程序及明訂廢止核定之 要件。(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修正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初審通過後,機關續行辦理事項;修正公開徵 求內容,增訂給予提出規劃構想書及初審通過者優惠條件,該優惠條件之提出及 審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修正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公開徵求內容之申請須知應包含事項。(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 十、增訂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辦理公開徵求及通知初審通過者提 出申請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一、修正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甄審會辦理事項,包含審定優惠條件及評審 投資計畫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二、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得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之文件。(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三、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各階段作業結果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 網路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四、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審核期間起迄時點及計算 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255250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25531440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