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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5255044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總說明(105.04.11 訂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依 該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文件、申請與審 核程序、審核原則、審核期限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本辦法, 共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類別及定義。(第二條) 三、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申請時應備具文件及其包括事項。(第三條) 四、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審核程序與審核結果公開事宜。(第四條至第六條) 五、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未依期限取得土地、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處置及申 請展延規定。(第七條) 六、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申請時應備具規劃構想書及其包括事項。(第八條 ) 七、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審核程序及相關事宜。(第九條及第十條) 八、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其規劃構想書審核結果之公開,及初審通過後公 開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提出申請應載明事項與評審事宜。(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 九、主辦機關核定期限及該期間計算方式。(第十五條) 十、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之處理方式。(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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