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11.10 .14 修正)》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前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訂定,其後配合本府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決議分別於一百零八年、一百十一年歷經 二次修正。為應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府一百十一年度第二次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會議決議略以:依社會局建議調整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費,於各單位原編列預算內運 用為原則,簽奉核可後請人事處修正規定。復經簽准,爰配合修正該原則第七點,志 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費調整為一百五十元,並自一百十三年施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113008512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