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08.11 .08)》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以下簡稱統一原則)前於一 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訂定,為應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本府一百零八年度第一次 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決議:因一百零九年度各機關(基金)之概算均已依一百十元 之基準編列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爰自編製一百十年度概算起將上開基準調整為一百 二十元,請本府人事處屆時配合修正統一原則之相關規定,爰配合檢討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8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任字第1083009643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