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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7)北市法人字第1076029043號函修正全文19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約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修正說明(107.10.25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敘薪及考核事宜 ,使約聘僱人員均克盡其能,以獎勵汰劣,並提升服務品質,訂有臺北市政府法 務局約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局為吸引優秀人才,報府修正本局一○八年度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職稱九等、 八等資深法務專員及法務專員部分,以所具備之知能條件區分起支報酬薪點,即 所具資格條件之學經歷、專長較優者,得以較高薪點起支,業經市府核定修正在 案,基於不重複採計為原則,爰修正本要點,刪除本要點現行採計相關工作年資 提敘之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三點:明確定義職務代理性質約聘僱人員不適用本要點考核相關規定,並依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九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六點:配合本局修正一○八年度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刪除現行採計相關工 作年資提敘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七點:調任較高報酬職務,應符合所具專門知能條件,應無現行後段適用之 情形,爰予修正。 (四)第十點:審酌本局現行實務作業係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WEBHR 人力資源管 理資訊系統產製,爰予以修正僅作原則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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