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9)北市法人字第1093032823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約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修正說明(109.07.20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敘薪及考核事宜 ,使約聘僱人員均克盡其能,以獎勵汰劣,並提升服務品質,一0一年十二月十 四日訂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約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 間歷經二次修正。 二、茲為配合行政院一0八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名稱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及一0九年五月一日修正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三點: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修正引用之法規名稱文字。 (二)第五點:配合本辦法修正第八條及其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有關各等別約僱 人員報酬薪點,由單一薪點改以級距設計,及審酌本局聘僱用計畫時有配合業 務需要予以修正,為維持法規穩定性,修正本要點約聘僱人員薪點規定及職務 代理性質約聘僱人員薪點引用之報酬標準表文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