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公預字第1053042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4點;並自105年4月1日實施
  • 《一百零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總說明(105.04.01 訂定)》 一、法令依據: 一百零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係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一條:「中央主 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 關依照辦理。」及第九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 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等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百零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三、主要內容: 本要點共分七章四十四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要點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之限制,及歲入、歲出與融 資性收支等預算科目之定義與編列原則,並授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訂定機關單位分級與經常門、資本門劃分原則。(第一點至第六點)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及歲出概算額度之 擬議分配範圍。(第七點至第九點) (三)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工程單價、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員額計畫、 出國計畫、加班費、研究發展計畫、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 畫、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 預算提案,經機關評估編列預算辦理者,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及民政局組 設專案小組,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另第十八點明 訂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委外勞務者,應送請研考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執行必要性 審查。(第十點至第二十點) (四)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其中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 授權由主計處訂定基準據以編列,及中央補助款之申請程序與預算編列事宜。 (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九點) (五)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各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三十點至第三十 二點) (六)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單位預算、主管預算之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程序。(第三十三點至第 四十一點) (七)第七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與本府捐助基金累 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市議會 審議;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 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等事宜。(第四十二點至四 十四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