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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082631號函修正第2、4、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12. 04.27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所屬各機關與研考會之聯繫,增加橫向協調功能 及提升作業成效,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 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配合業務推動需要,期間經過四次修正(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八日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 項」),最近一次修正時間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供各機關參照。 為簡化作業並配合實務運作情形,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確實達到強化機關內控管制作業成效,發揮溝通協調及預警通報功能,明訂本 府各機關研考類一條鞭人員,應為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修 正規定第二點) 二、本府各機關研考執行成效,依本會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各機關就研考事務配 合情形,於每年十一月進行總評核作業,送交各機關參考。(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為利本會與機關間即時進行意見交流,取消每年定期辦理之座談會,調整為適時 運用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聯繫管道,進行政策宣導或意見交流。 (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二款) 四、考量各機關對於本制度已有穩定性支持,且各機關如對本府研考業務有所建議, 亦可透過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聯繫管道反映,故不再進行滿意度 調查。(刪除規定第五點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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